贝博BB平台app免费下载

游泳圈变“夺命圈”儿童泳池溺亡事件中这个细节不可忽视

来源:贝博BB平台app免费下载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3-22 03:09:25

产品详情

  8月3日,新闻媒体报道,广东揭阳某儿童泳池中,一位4岁女童在成年看护在场的情况下,身套泳圈头部栽进水面溺亡,经过警方初步判断,这起事件为意外死亡。

  从事发时的现场监控能够正常的看到,女孩身套泳圈,奋力向前划水,结果失去重心向前栽进水面,而此时游泳圈已无法再起到承托孩子身体的作用,反而成为了一种限制。头部入水后,孩子蹬腿挥手多次挣扎,努力扒着泳池边缘想要直立起来,但一直没有成功。

  专家表示,很多家长带孩子去泳池后,觉得给孩子套个游泳圈就安全了,但其实使用游泳圈存在更加隐秘而致命的风险,小孩子喜欢往前划水游玩,此时的身体重心就在泳圈前部,轻易造成泳圈前半部分栽进水里,后半部分翘出水面,孩子在水面上呈现趴伏状态,头面部压入水中无法呼吸。而在泳圈的限制下,孩子又很难脱离这一个动作,因此危险性很大。

  视频中,我们还能够正常的看到,当孩子在泳池中奋力挣扎时,两名看护的成年女性就站在泳池边不远处,其中一人在照料一个还没进水的幼童,另外一个则一直在背对泳池吃盒饭,期间始终没回头查看过泳池内的两个孩子,最后导致女孩溺水身亡。

  事情发生后,很多网上的朋友表示惋惜,“儿童泳池一定要有人寸步不离地守着,注意力一点都不能转移!否则意外若发生,那么迎接家长的就是无尽后悔与自责!”“游泳圈该取消了,不管大人还是小孩,一旦翻转不借助外力根本翻不过来,实在太危险了。”

  也有网友分享自己的真实经历:女儿两个月的时候在小浴缸里带着脖圈,我一直以为特别安全,结果那次我妈陪着去的,发现孩子在慢慢往下沉,抱起来才看到脖圈一点一点漏气了,要不是寸步不离地守着,确实很难发现,吓得我一身冷汗,之后看护女儿更用心了。

  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孙东华律师认为,视频中的小孩有多次挣扎动作,可旁边的大人却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,存在很明显的疏忽大意。该游泳场所,也具有较大的过错和失误,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。

 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
  本案中,该游泳场所有着很明显的过失,缺乏专门的人员来管理看护,并且在对四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,更应加强管理义务。

  另外,四岁小孩的家长,也具有一定的过错。如果该游泳场所未提供完全隔离脱离监护人的服务,那么,作为监护人也有义务确认小孩的安全。

  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,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,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,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。

游泳圈变“夺命圈”儿童泳池溺亡事件中这个细节不可忽视

产品详情

  8月3日,新闻媒体报道,广东揭阳某儿童泳池中,一位4岁女童在成年看护在场的情况下,身套泳圈头部栽进水面溺亡,经过警方初步判断,这起事件为意外死亡。

  从事发时的现场监控能够正常的看到,女孩身套泳圈,奋力向前划水,结果失去重心向前栽进水面,而此时游泳圈已无法再起到承托孩子身体的作用,反而成为了一种限制。头部入水后,孩子蹬腿挥手多次挣扎,努力扒着泳池边缘想要直立起来,但一直没有成功。

  专家表示,很多家长带孩子去泳池后,觉得给孩子套个游泳圈就安全了,但其实使用游泳圈存在更加隐秘而致命的风险,小孩子喜欢往前划水游玩,此时的身体重心就在泳圈前部,轻易造成泳圈前半部分栽进水里,后半部分翘出水面,孩子在水面上呈现趴伏状态,头面部压入水中无法呼吸。而在泳圈的限制下,孩子又很难脱离这一个动作,因此危险性很大。

  视频中,我们还能够正常的看到,当孩子在泳池中奋力挣扎时,两名看护的成年女性就站在泳池边不远处,其中一人在照料一个还没进水的幼童,另外一个则一直在背对泳池吃盒饭,期间始终没回头查看过泳池内的两个孩子,最后导致女孩溺水身亡。

  事情发生后,很多网上的朋友表示惋惜,“儿童泳池一定要有人寸步不离地守着,注意力一点都不能转移!否则意外若发生,那么迎接家长的就是无尽后悔与自责!”“游泳圈该取消了,不管大人还是小孩,一旦翻转不借助外力根本翻不过来,实在太危险了。”

  也有网友分享自己的真实经历:女儿两个月的时候在小浴缸里带着脖圈,我一直以为特别安全,结果那次我妈陪着去的,发现孩子在慢慢往下沉,抱起来才看到脖圈一点一点漏气了,要不是寸步不离地守着,确实很难发现,吓得我一身冷汗,之后看护女儿更用心了。

  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孙东华律师认为,视频中的小孩有多次挣扎动作,可旁边的大人却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,存在很明显的疏忽大意。该游泳场所,也具有较大的过错和失误,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。

 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
  本案中,该游泳场所有着很明显的过失,缺乏专门的人员来管理看护,并且在对四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,更应加强管理义务。

  另外,四岁小孩的家长,也具有一定的过错。如果该游泳场所未提供完全隔离脱离监护人的服务,那么,作为监护人也有义务确认小孩的安全。

  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,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,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,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。